《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2条规定:(集体企业)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依据这一条法规,商州市集体商业公司的部分职工对市商务局向该公司委派经理一事提出了异议,认为这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集体企业的自主管理权。
1999年12月8日,商州市商务局以商商发(99)第72号文件,作出了任命商州市宾馆有限公司职工王芳玲为集体商业公司经理的决定。王芳玲的经理职务为兼职,原各项待遇由商州市宾馆有限公司承担。
然而,集体商业公司的职工却认为,这位被任命的经理未将自己的人事、工资关系转入集体商业公司,其个人的利益、风险与企业的利益、风险未能联系在一起。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未经企业职代会讨论的任命,违背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2000年6月,集体商业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王芳玲出任公司董事长。《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公布实施后,集体商业公司的职工又认为,依据这一条例,王芳玲并非集体公司职工,其所入股份为优先股,不能参与企业管理。2000年11月30日,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向商洛地区行署体改委行文,就这一问题予以明确答复:
一、根据《条例》(注:即为《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下同)第十三条、十四条,职工个人股是由企业职工入股,为普通股,享有普通股股东权益。如果王芳玲确已于改制前调往集体公司任职,应视为集体公司职工,其所入股份,也应为普通股,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二、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社会个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个人入股,为优先股,不参与管理。如果王芳玲确属集体公司职工,其股份不能被界定为优先股。
12月4日,商洛地区体改委将省体改委的答复批转商州市体改委,要求按省体改委批示精神处理,可商州市体改委对此事一直未作处理。
今年3月6日,就在记者去商州市采访的前一天,商州市商务局以商商发(2001)10号文件,作出了废止商商发(99)第72号《关于王芳玲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对于集体商业公司的问题究竟该怎样看待呢?商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书印认为,其一,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政府的做法本身有不对的地方,应该依法行政;其二,省上颁布的《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有自己的一套运作办法,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抛弃这一法规来运作。
商州市分管商贸的副市长闫彩芹认为,当初在任命王芳玲这一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的确有认识上、程序上不到位的地方,不过日前商务局已发文废止了(99)第72号任免通知,已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作了更正。至于是否依照省上颁布的《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来运作,来修订公司章程,闫副市长说,这一问题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应由企业自己来解决,应交由股东大会来讨论决定。
那么,集体企业究竟谁主沉浮呢?改制后的集体商业公司作为一家股份合作企业,究竟是否应该严格依照《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来运作呢?目前,尽管商州市商务局已发文废止了(99)第72号任免通知,可问题的实质并没有得以解决,集体商业公司的职工仍意见鼎沸。职工们认为,集体企业拥有自主管理权和经营权,行政行为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另外,依照《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王芳玲所入股份为社会个人股,应界定为优先股。优先股可按约定股利率先于普通股取得股利,但优先股股东不参与企业管理,无表决权,更不能出任公司董事长。
解铃还须系铃人。如何切实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对于集体商业公司的问题,看来还需要商州市政府的有关部门进一步拿出一个妥善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