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试用期,易被侵权的日子

2023年10月12日

试用期是求职者获得一份工作最初的不稳定阶段,也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一个试用考察过程。由于试用期具有弹性和灵活性,求职者的权益往往最易受到侵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试用之前不签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在辞退劳动者时较为便利,且不必给经济补偿,于是频繁地更换员工就成为他们的一种用工手段。在调查中记者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试用之前都未与求职者签订合同,而求职者又怯于自己不被录用闭口不谈。因此,许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无故被炒却无话可说。

想方设法延长试用期限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虽然政府制定了如此详尽的法律和制度,但是违法违规操作仍大量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压低劳动者的报酬(所谓试用期工资)、低成本轮换使用劳动力的目的,总是想方设法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间 报酬难获

一位姓杨的先生告诉记者,前一段时间,他到一商贸公司做业务员,公司安排他跟一位业务主管试用一个月,但销售所获归公司,交通及生活费自理,这位先生说:这种作法明显不合理,给公司创收还要让员工掏钱。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内,应该给以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有的单位在招工时声明,试用期不发工资,却提出试用期满后,“待遇优厚”,以致使一些求职者不忍舍弃“优厚待遇”,而不得不在试用期内委曲求全。

工伤待遇,难以落实

李某到一家酒店做试用工,在面点加工中左手臂被和面机严重绞伤。事后,李某要求该酒店对他按工伤处理,承担他的全部医疗费和护理、交通等费用。而该酒店经理以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工伤赔偿。

合同虽签,却随意解除

某商场因经营业务量扩大,招聘了40名女营业员。商场以统一的合同分别与应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但试用期一个月后,商场综合考虑工作量、客流量等因素,以为只需要20人就足够了,单方面决定解除其中20人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合同的女营业员们认为不公平,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而商场则辨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商场与营业员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合同。仲裁委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在试用期,随时可以与对方解除合同”的条款,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故该条款无效。被诉人仅以不需要这么多人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毫无道理的。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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