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4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散热器厂副厂长张万里诉省安装公司第五工程处劳动争议案。面庞苍老、拖着病体走上法庭的张万里义愤填膺的陈述,使人们无不对这位含冤十三载的老人掬一把同情之泪。
一
西哲曰:性格即命运。张万里的人生道路实实在在印证了这句名言。
出生于户县大王的张万里,1955年不到14岁便到省农械厂参加了工作,次年即被保送到沈阳技校上学,毕业后又参军,1965年转业到省建工局西安公司(现省建五公司前身)机械化施工处,并担任团委书记。精明能干、秉性正直使他赢得了工友赞誉,但也未尝不是后来一系列磨难的根源。
1971年秋,上级在西安人民大厦传达林彪事件问题,心直口快的张万里随口骂了江青和康生,立马被五花大绑以现行反革命罪行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关押到南泥湾姚家坡劳改。释放后又被遣送回原籍,接受监督劳动。直到打倒“四人帮”两年多以后,在当时的省委书记王任重及省建工系统任军、白进勋同志关注下,张万里的问题方彻底得到平反,当时的陕西日报、省广播电台曾对此予以报道。
对于接下来的遭遇,张万里在给西安市中院上诉状中如是说:1985年2月,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五处)为安置待青与大雁塔村民委员会合建省安装公司钢柱散热器厂(后更名为雁塔区散热器厂)。在此之前已调入安装公司的张万里被五处派往散热器厂工作。1987年9月,五处将散热器厂出让给大雁塔村民委员会,并约定将张万里、尚印堂等骨干技术人员仍留在该厂工作,借用期限为10年,并承诺在处内工资调改不受影响,福利待遇不变。之后,大雁塔村鉴于对工业管理生疏,干脆就让尚、张二人将散热器厂租赁经营。然而正当尚、张两人热火朝天将企业搞得蒸蒸日上时,1989年五处与大雁塔村却因转让厂子发生诉讼,尚、张两人莫明其妙的被列为第三被告,“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他们从此开始了13年的漫长诉讼。
1991年经当地法院审理认定转让协议无效,转让双方继续履行联建协议,张便回到五处工作。在这期间,张与五处就租赁期间的经济纠纷也发生了诉讼。该处不但强行拿去了他们的营业执照、公章、账簿及库存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并转走了开户银行的现金,而且向雁塔区检察院举报,致使张、尚等人拘留,后又正式逮捕,被关押刑讯66天并在媒体上曝光,家庭、亲友、财产遭搜查,亲属子女受牵连。
二
自从身陷囹圄的那一刻起,张万里就不愿低下自己抗争的头颅。尽管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无所不用,但因“证据不足”不得不于同年4月21日将张万里取保候审。重获自由的张万里为了讨回公道,几许申诉,几许奔波求告,终于赢得了一串串胜利: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雁检反贪撤字(1996)第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宣告张万里无罪;那位贪赃枉法、越权办案、制造了包括张万里在内冤假错案的原区检察院检察长周某也因多行不义,尽管逃掉了法律的制裁,毕竟丢掉了头上的乌纱;1998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1998)西中法委赔字第4号决定书对张万里被错误羁押期间的66天进行赔偿,赔偿金额1681.02元。
然而,张万里在向单位讨回自己劳动权利方面却阻力重重。
1996年4月25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检察长专门找张万里谈话,希望受冤同志正确对待,向前看,并让他们去找公司报到,报到后有什么问题再找他们。张万里接过撤案书,找到公司领导报到,党委某负责人对他们讲:你们今天来说不行,等我们接到文件或五处汇报再说,你们回家等着。找到五处书记,书记也叫在家等;1997年找检察院有关人员,人家答应给联系,也一直无果;1998年1月,张万里拿上撤案书找处上法人代表,这位领导答复说不知道撤案书,让去找检察院;张万里又只得打报告给雁塔区检察院领导反映……
三
见到记者,张万里老人直言相告:“我作为国家职工为党和人民工作40余年,到现在无人管,从1992年1月起到现在无工资,药费无处报,子女无工作又无房子住,甚至还被剥夺了基本的公民权,这是为什么?”
无奈之中,张万里迈着已不年轻的步伐走上了争劳动权利的道路,1999年6月将五处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五处补发1991年10月以来的工资,支付工资总额25%的补偿金;报销相关的医疗费用;安排工作,落实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补调工资。
西安市劳动仲裁委查证后认为“在审诉人被司法机关刑事侦察期间及以后,被诉人并未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因此,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一直续存,被诉人应根据企业情况给申诉人安排适当工作。”然而令张万里失望的是该裁定书却以
1993年7月31日前本委处理劳动争议依据是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为由,认为其在此之前的医疗费及工资争议不予审理;撤案期间未付出劳动,每月只按城区最低生活费12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除药费部分支付外,其它福利请求均予拨回。
对这一裁决,五处和张万里均不服。张万里遂将五处告上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40301元工资,支付25%经济补偿及3倍的赔偿金,报销医药费,安置住房一套,落实1989年评定过的工程师职称待遇,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
2000年12月14日,碑林区法院作出碑民初字第1134号判决书,除承认双方劳动关系外,将原先的120元月生活费改按本市平均生活费288.5元支付,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也予以支付,对安排住房及落实工程师职称,也作出答复,但对要求精神赔偿却“认为与本案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应另案解决”,实际上予以回避。
四
对于碑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张万里认为“法院在审理此案的程序上及事实认定方面基本符合法律,但是处理结果却存在明显失误。这个结局,如果放在别人也许就算了,这位关中汉子却具有“恨透铁”精神,多年不幸的磨炼使它有幸的成为一个法律通。
这位重病缠身老人,决心以法较个真。他认为一审判决对工资计算的方式及赔偿标准有误;在他被错误举报,被拘捕期间全家老少六口人都无工作,生活难以维持;在因病取保候审期间,为维持生计给一家小厂打工月薪仅400元,却被判决扣除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奔波求告几载,不能享受正常人所能享受劳动权利和劳动带来的欢愉,法院却以未提供劳动简单做出结论,岂不本末倒置了;至于住房、精神赔偿,从参加工作就一直和全中国的全民职工一样领取低薪,但同时国家为每个职工解决住房、医疗等福利问题,由于被告的作为,自己尽了领低薪的义务,却未享受到应获得补偿,本应安享退休后的天伦之乐,却在为10年来的工资待遇奔波,我要求被上诉人进行精神赔偿,难道有什么不应该吗?
新世纪伊始,张万里依然将五处上诉到了西安市中级法院,依然坚持了他的所有诉讼请求,而五处不服也将他告上中院。
由于多年诉讼、求告,张万里家徒四壁,好在法院批准了他的司法救助请求,免去了5369元的诉讼费用,终于使这位老工人迈进了法院的门槛。
五
在旁听过中院审理张万里案的当天下午,我们驱车来到位于西安南郊的原雁塔区散热器厂。但见厂内因多年被查封,杂草丛生,树叶满地,厂房破损坍塌,设备锈蚀不堪,真难令人想到这里昔日曾有过连创名牌生意火爆的场面。
由于张万里住院治病,其满脸皱纹的老伴一个人独自蜗居在院内一间旧平房内,与一只小黑狗为伴,唯有门上红色的春联透出几分生机。
记者站在院内不由感喟不已。张万里为这一串官司由40来岁壮汉变成了年届花甲之人,60岁还未离休就接手代理此案的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杜隐鹄,而今已垂垂老矣。即使全案大获全胜,不只是职称、住房,他们最美好的年华又该向谁讨要,又该由谁负责?
然而,这也许正是我们走向真正法治、民主所理应付出的代价。有这些在不少人眼中被视为“刁民”的人出现,又未尝不是国之祥瑞呢。
■本报记者 郝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