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6年7月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到目前为止我仍在厂里干我原来的工作,厂里将我按临时工对待,只发工资,养老保险不给缴纳,其它福利也享受不上,我认为厂里这样做不合理,有什么办法能解决此问题?
咸阳 孟辉孟辉同志:
你们厂里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3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为你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现在你仍在厂里干活,形成的还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该与其它职工一样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企业应该为你补缴养老保险金。《陕西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及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续延。”你现在可以根据《劳动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企业提出上述要求,如果企业还坚持错误作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