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的一退休职工今年1月去世,其儿子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儿媳精神病出走已两年至今未归,现留下一孙女正上小学。请问我单位这位去世的退休职工的孙女能否列入供养对象?
西安 刘良
刘良同志: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0]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龄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这位去世的退休职工的孙女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