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保京、王农业及礼泉县烽火村委会告中国青年报社名誉侵权一案历时数载,最近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市判决:中国青年报社败诉,赔偿三原告名誉损失费共9万元。
中国青年报社、烽火村委会均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情况下上诉到省高级法院的。省高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8日,《中国青年报》刊登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严重失实,已构成对三原告的名誉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烽火村委会请求判令中国青年报社赔偿经济精神损失450万元因无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咸阳中院一审判决的侵权事实、过错程度无不当,应予维持。判决中国青年报社赔偿三原告名誉损失费分别为4万、3万、2万元。变更了一审判决中“责令”中国青年报社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三原告赔礼道歉的条款。 (宫玺峰 王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