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不能“越俎代疱”

2023年10月12日

某厂让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上班时间轮流到厂门卫室站岗,对在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的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然后反馈到厂长那里,由厂长进行处罚;某公司让一线职工中的职工代表到经营部门当“当日经理”,参与业务洽谈,结果“当日经理”无所事事地“混”完一天便了事;某地火车站让服务人员中的职工代表到调度室当“当日主任”,但“当日主任”却不敢“调度”,也未解决任何一件事……

此类事例不胜枚举。《企业法》第49条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这里明确指出的是“民主管理的权利”。让一线工人到生产、经营、调度等部门当“当日厂长”、“当日经理”、“当日主任”之类,其实是对“参加”的误解,是一种“越俎代疱”的做法,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他们去“当日”、“值日”一天,很难说会发现什么,能管理、监督好什么。职工代表有“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权利,这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2章和《企业法》第52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的。但让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到门卫室去监督管理人员,同样是对“监督”的曲解,同样是一种“越俎代疱”行为。这样做不仅使一线上来的职工代表脱产,还会人为造成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关系紧张。

为何会出现这类现象?简言之,也就是混淆了管理与监督的界线,陷入了以管理代监督的认识误区。对企业干部进行管理,是厂长(经理)和部门主管人员的责任,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则应通过职代会规定的权利进行,不能“越俎代疱”。否则,不仅会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收到实效,而且还会带来种种弊端。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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