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一员工早晨骑摩托上班因走得急,竟忘记了戴头盔,在过十字路口时,正好被执勤的交警逮了个正着。第二天,该青工便被本单位解雇了。理由很简单:一个连交通法规都不学、不遵守的人,怎么能很好地做一个称职、合格的员工?听罢此则消息,笔者总想对该青工的不公平遭遇辩解几句。
近些年来,伴随着国家各项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及出台,以及企业内部劳动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强和深化,可以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随意违背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乃至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却时有发生:有的单位雇佣了临时工,却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单位雇佣合同工,三个月内不给人家开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才开始给人家发第一个月的薪水,总是欠员工三个月的工资,目的是想掌握主动权;怕员工之后提出不干,单位蒙受损失;还有的用人单位让一部分女职工、老职工下岗,却另外雇佣起临时工,理由是这样做可以降低单位的费用;还有的单位长期让职工超负荷加班加点,却不按相关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也有的用人单位,自己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可以,而员工若违背了所谓的厂规厂纪,则便小题大做,鸡蛋里面挑骨头,以不是理由的理由,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更令人感到气愤和不解的是,有的情况分明是用人单位或单位领导不学法,不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当劳动者想讨个公道、要个说法时,却口口声声地说,员工违背了企业的厂规厂纪,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处罚。轻者,批评、记过处分、经济处罚,重者,解除合同,开除厂籍。这种依靠手中特权,胡作非为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形象与尊严。
就象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那个上班没来得及戴头盔的青工吧,违背了交通法规,该受处罚,那是交通法规的事,可用人单位仅以这事便开除了该青工的做法,不知有何法律依据?在责备那位青工不学法不守法,该补法律课的同时,用人单位,尤其是单位的领导更应好好地补一下法律课才对!
■安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