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未签合同岂是职工的错

2023年10月14日

据《吉林工人报》 2000年底,吉林省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站计量器材经营部47岁的女职工王淑瑞,因生活费、缴纳养老保险金等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案。

1989年初,王淑瑞同单位口头达成协议要挣效益工资(没有效益不享受单位任何待遇)。但试行一个月后,王淑瑞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因此单位未发给其工资。此后,她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安排其上班未果。1995年,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向王淑瑞要管理费,因她未同意,致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11月,单位收取王淑瑞1989年至1996年的养老保险费4286.13元,1997年档案管理费360元。

据王淑瑞讲,她这次之所以被迫申请劳动仲裁,因为2000年3月,单位又让她缴纳1997年至1999年的养老保险金,并继续缴纳档案管理费720元,还限定她必须在3月底交齐,否则除名。

被诉企业表示,1995年,单位和职工重新确定劳动关系时,王淑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996年,单位替职工补交1989年至1996年的养老保险金时,单位考虑她没有签订合同,不能享受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经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她个人全额承担养老金保险,单位可以替她代交,并向个人收取档案管理费。

此案经吉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1989年,王淑瑞与单位口头约定挣效益工资后,在她没有完成定额任务并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上班的情况下,单位应对她的工作安排有明确的意见。1995年,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向王淑瑞收取管理费的做法违背了国家及省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政策规定;在为职工补交保险金时,单位认为王淑瑞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让其个人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

仲裁还认为,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关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自1989年到目前为止,单位仅以没有同王淑瑞签订劳动合同来断定其与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不充分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因单位向职工收取管理费造成的,过错在于单位。因此,单位同王淑瑞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单位应承担为王淑瑞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王淑瑞虽然同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至今,但没有向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单位不应支付其生活费。

此案裁决:吉林省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站计量器材经营部应返还多收王淑瑞的社会保险费和档案管理费,并为其补交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保险费。

此案可以看出,单位因无理要求或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的“过错”和个人经济损失,职工不仅有权拒绝,也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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