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1959年随部队进藏平叛,1976年前后到地方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去年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我提出了给在西藏服过役的转业干部增加退休费问题,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纳,我想不通,请你回答一下,国家是否有过规定?现在还能否执行?
铜川 王惠城
王惠城同志: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关于在西藏工作过的军队干部在地方退休后提高退休费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1年发过[1981]39号文件,其中第三条规定: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可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生活费;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这一规定现在仍然执行。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发[1999]6号文件第31条第2款规定:对特殊人员如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提高的退休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