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在一家衡器厂采访时了解到,该厂不少退休职工都在外面工厂另干一份工作。该厂厂长反映,这些退休职工大都没有与外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把本厂的生产技术带给竞争对手,把一些业务信息也带给了竞争对手,而一旦患病,却回来向本厂讨要医药费,严重损害了本厂利益。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7]164号)第2条规定:“工人退休后,一般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如果确定需要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退休职工如要受聘到他厂工作,要与本单位和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协议,应该受劳动合同中保护原厂利益等条款约束。医疗、劳保待遇等也应从聘用单位支取。
因此,记者特别提请退休外聘职工,外聘发挥余热时莫忘了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一切按国家的规定办理,以免出现什么矛盾纠纷,损害了原企业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本报记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