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面对这边轰隆隆粉尘飞舞的石料厂,同居一院养殖场的大量猪牛相继干瘦患病、死亡。备受其害的蓝田县金兰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将给其造成这一“灾难”的蓝田县华瑞石料厂推上了法庭,日前一审判决有了结果,法院判令被告蓝田县华瑞石料厂立即对原告蓝田县金兰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67720.64元。
1997年12月,蓝田县蓝关镇牛永锋、闫答鱼租赁7422厂加工连场地筹建养殖场,1998年5月,投产养殖牛、猪等家畜。但到1999年7月,华瑞石料厂紧邻养殖场筹建石料厂,随后又于10月份开动了3台碎石机和1台综合筛日夜生产。两厂(场)同居一院,无界墙间隔,石料厂日夜生产,产生的粉尘、噪音影响养殖场的猪、牛生长,致饲养场的牛无法喂养,贱价出卖;猪大量患病,先后死亡生猪2000头,共损失33.3万余元。2000年3月、8月,养殖场将患病、死亡的猪送到蓝田县数家畜牧兽医门诊部进行检查和解剖诊断,结论为基本属呼吸道感染,肺部有紫色病变。养殖场遂于2000年6月将石料厂诉至蓝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审理中,法院委托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对被告石料厂产生的粉尘和噪音对原告养殖场是否产生影响进行环境质量监测鉴定。大气环境仲裁监测报告结论为:石料厂正常生产时,养殖场内所取得三个监测点位粉尘日均值全部超标,日均值超标倍数为1.8-23.3倍,对养殖场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噪音仲裁监测报告结论为:石料厂正常生产时,养殖场内8个监测点,有4个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蓝田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之后建厂、投产,且与原告同居一院而无界墙间隔,其生产中排放的大量粉尘和噪音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给原告养殖场造成一定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蓝田县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判决,遂作出蓝田县华瑞石料厂立即对原告养殖场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67720.6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监测费22980元。
对蓝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石料厂和养殖场均不服,目前双方均已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