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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离职被除名不能作为收回已购置房的理由

职工住房权利不能随意剥夺

2023年10月14日

实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是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举措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职工和居民以较低的价格购置一套产权属于自己的住房,增强家庭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也有利于明晰产权关系。但在现实中,一些单位却藉职工停薪留职、辞职、被单位除名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收回职工已购置的住房,剥夺了职工购买、占有和使用住房的权利。应该看到,这些做法是与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善职工和居民的居住条件这一房改宗旨相背离的。

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交清房款,房屋产权界定卡发给购房人;分期付款的,房屋产权界定卡由产权单位收存,待全部还清购房款后交给本人。另外,职工、居民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依照这些规定,职工自交清房款之日起,就拥有了住房的产权或部分产权,而且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在现实当中,一些单位却以职工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剥夺了职工业已购买的住房的产权。这一现象目前在一些国有企业中较为普遍。

金某和强某于1984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西安市东郊某厂工作,他们的妻子也是这家工厂的职工。1994年1月,企业依据《西安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并下发了房改文件,要求凡自愿参加房改的职工户务必于3月15日至3月20日期间交清预售房款,并对房屋的售后产权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份房改文件,厂里给金某和强某两家预售房各一套。两家于是东借西拼,于1994年3月16日一次性向厂里交清了预售房款,厂里当时开具了预售房款收据及家属住房分配证明。2000年年初,就在住宅楼将竣工交付使用时,厂方却以金某和强某已于1998年被除名为由取消了两家的住房资格。类似于金某和强某的遭遇,宝鸡、咸阳等地的不少职工也有反映。如宝鸡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贺某也是预交了售房款,后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被企业剥夺了住房权。

企业之所以如此行为,自有一番“见解”。他们总认为职工辞职、离职、被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即与企业脱离了关系,不该享有企业所出售的公有住房。但这种说法与理由是缺乏政策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职工合法的购房权益,也同时是一种违约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我省有关房改的文件、政策精神,凡在居住地具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而且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要坚持购房自愿的原则。因此,职工在自愿的前提下交纳了购房款,办理了相关手续,企业不能以该职工或被除名或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理由,而剥夺了职工的购房权和住房权。而且,职工交清了购房款,明确了售后产权后,即与企业建立起契约关系。企业以这种理由或那种藉口剥夺职工对售后住房的产权,显然是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职工被单位除名也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也好,都只是职工个人劳动关系的变化,不该因此而影响他由购房而与单位建立起来的契约关系。

住宅自有是一种国际性趋势,而把不动产引入职工和居民家庭,实现住宅的自有化,将极大地改变职工和居民的家庭资产结构,具有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也只有使职工通过若干年的积累实现其住宅的所有权,才能培养出一个渴求稳定同时又促进稳定的社会群体。因此在以成本价售房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职工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权利应予以认可和维护,而企业更应充分尊重职工这方面的权益与要求。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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