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人事争议有了讲理的地方

西安市首例人事争议仲裁案开庭

2023年10月14日

作为一名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发生人事争议,过去只有求诸上级领导,或者“哑巴吃黄连”忍气吞声了事。1997年8月国家人事部颁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后,总算给这类争议有一个依法说理的地方。

4月3日,西安市首例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正式审理。西安市某污水净化中心赵某(记者注:应其本人请求,我们隐去其姓名和单位)因对单位让其待岗决定不服,将单位告上人事仲裁,成为西安人事仲裁“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向仲裁申请依法撤销单位去年4月的处理决定,恢复其原有职务、工作权利,并补发待岗期间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申请人在答辩中称:被申请人对其的处理是因其家安装的防护网违反单位的《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引发的。1999年3月单位领导在中干会上宣布,对住户违规安装的防护网必须拆除。会后申请人将已安装上的防护网折除,并置放在厕所窗下。后污水净化中心人员在施工时,将申请人卸下的防护网移至厨房窗下。1999年7月污水净化中心一员工的女儿在院里玩耍时,被防护网砸伤。申请人便前往被砸伤小孩家中探望,同意支付部分医疗费,同时认为污水净化中心施工人员将防护网置放于不安全处,为此被申请人也有责任,也应承担一定医疗费。2000年3月污水净化中心领导勒令申请人将防护网处理掉。申请人认为不妥,未予执行。因此被申请人便作出让申请人于2000年4月18日调离原岗位,到污水净化中心办公室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230元,取消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的处理。

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则认为:对申请人的一系列处理决定与防护网无关。申请人身为管理人员,没有规章制度约束观念,对于单位的有关规定明知故犯,并无悔改之意,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为教育本人,经污水净化中心会议研究才做出上述处理决定。

申请人在答辩中认为:《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15条,及第7条“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而自己在工作中无违法乱纪行为和工作失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惩戒”无事实根据。单位对其待岗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而自己并非国企富余人员不应作待岗处理。

被申请人在仲裁中则辩称: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0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与此规定不符。并认为对申请人的处理是单位内部的“人事变更”,而非“行政惩诫”并称是根据西安市编委相关文件行使其的用人自主权,对申请人进行“人事变更”。

在庭审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因调解无果,将于近日宣布作出裁决。

对于此次人事争议仲裁孰胜孰负姑且不论,单就其这种敢于依法保护个人利益的行为,我们则应给予肯定。

■实习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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