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周二向股票发行人、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通知了该所确定新股、配股、股份增发的发行与上市日期及证券简称的原则。
上证所确定新股发行日期一般原则是,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上证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交易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交易所充分协商,在获得交易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上证所申请其股票同一天发行的,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或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优先安排发行。
在确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则方面,通知明确,在法律、法规及上证所规划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依发行人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同时申请的,先发行的先安排;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效期要到期,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优先安排。
通知规定,上证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和股票上市日期。
另外,通知还确定了股票简称的一般原则。即公司的股票简称由公司从其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经上证所同意后确定。
通知说,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安排及B股相关业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