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第52条给职代会规定了“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权”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等职权,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职权”却往往被淡化。
比如定期听取厂长(经理)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这是法律赋予职代会5项职权中的首位职权。履行好这一职权,让职工代表仔细审,认真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完善企业的决策,促进企业发展,确实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在相当多的企业中,厂长(经理)的工作报告等并不提前印发给职工代表,其它需审议的内容也只是临场一读了事。财务工作报告中的一些数字就是专家听了也记不下来,更别说多数在一线工作的职工代表了。再说,不少企业在召开职代会时留给职工代表讨论的时间都较短,许多内容根本来不及讨论就要求表决,如此,职工代表也就成了“举手代表”,久而久之,职代会的这些职权也就慢慢被淡化。
某企业工会为消除这类现象,采取了一些措施。他们在行政的支持下,不仅在召开职代会前一个星期便把厂长(经理)的工作报告及需要审议、审查的有关方案发到职工代表手中,而且要求职工代表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又留出充足的时间让职工代表讨论。这样做的效果如何呢?这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告诉笔者:职工代表的责任心增强了,为企业献计献策的多了,厂里的重大决策更切合实际了,审查同意、审议决定的方案等更趋科学和合理了……
这家企业工会的做法是值得称道和倡导的。笔者认为,法律赋予职代会的职权是不容淡化的,我们的企业工会、行政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淡化”现象,让职代会切实履行好职权。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