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
我叫郝延梅,是延川县黑龙关乡卫生院妇产科医生。由于这家医院设有办公地址,我便于1998年5月与医院签订合同,在县城开设黑龙关乡(该乡乡政府及其他机关都在县城)卫生院妇产门诊部,由我负责管理并独立核算,定时向院方交付管理费用,作为黑龙关乡卫生院一个科室挂牌治病。
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5月24日,延川县国税局八九个人开一辆工具车,三辆摩托车,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以我抗税为名,强行将我赶出门外,拉走我的药品,没留任何收据,并将门诊部上锁达38天之久。我曾多次去找国税局及有关方面领导,但都没有任何结果。无奈之中,同年6月20日,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税局终止其侵权行为,开启封锁的诊所,归还拿走的药品。
6月28日,延川县法院下发了一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延川县国家税务局返回所扣押的诊所药品及关门停业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是几天之后的7月7日,延川县法院却又下发了二号行政裁定书,内容为:“被告延川县国家税务局不服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延川县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的部分理由成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1999)延行初字第一号行政裁定书中由延川县国家税务局返回扣押郝延梅诊所药品,终止执行。
对这次裁定书,我弄不明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究竟是哪一条哪一款的法律规定?我不服这样的判决,多次找县人大、县政法委及延安市人就在这一年的12月1日,县法院又一次审理了此案,下发了(1999)延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延川县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郝延梅作出的限期纳税通知及扣押药品处罚行为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在送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时,送达程序违法,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与申辩权,且在扣押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扣押证及扣押清单,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延川县国家税务局对原告郝延梅作出的扣押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二、由被告延川县国家税务局赔偿郝延梅所扣药品折价3496.5元。三、由被告延川县国家税务局赔偿原告郝延梅被处罚期间房费、管理费以及工资共计1388.02元。”
这次裁决虽给我一定的赔偿,但与我被扣押药品价值相差太远,我于是只好向延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4月25日,延安中院下发了(2000)延市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要求原审法院对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进一步审查,撤销延川县人民法院第8号行政裁决书,重新审理此案。
今年1月5日,县法院又下发了(2001)延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被告延川县国家税务局将原告门诊部上锁长达38天,在这期间原先门诊部玻璃损坏,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撤销延川县国家税务局对郝延梅作出扣押药品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延川县国家税务局赔偿郝延梅所扣药品折价3496.5元;由被告延川县国家税务局酌情赔偿门诊部损失计两万元。”
对这次裁决,我同样不能接受,我所损失的药品远不止数千元,那么给我赔偿两万元门诊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却历经三年而尚无结果。在这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我不停地奔波于延川至延安的有关部门,耗尽了我的财力,给我的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压力。我不知道我的上诉路还有多长,何时才是尽头?
延川县黑龙关卫生院 郝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