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企业于1999年3月建立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300多名下岗职工已进入了中心并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最近听说有关部门要对下岗职工重新认定,请问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宝鸡 徐杰
徐杰同志:
对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进行认定,是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3月22日下发的陕劳社发[2001]103号文件所规定的。《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对认定的具体办法做了以下说明:第一条对企业的认定是指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和城镇区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劳动服务公司)。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一)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前,由政府下达劳动计划招收或分配的企业正式职工(含计划内合同工);(二)在原企业已无生产岗位,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三)与原企业保持正式劳动关系;(四)在原企业不能领取工资达3个月以上;(五)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第三条还规定:企业再就业中心的现有下岗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认定为下岗失业人员。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