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5%左右(最终达到8%)。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其余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开始建立。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职工失业后按缴费年限,可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
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坚持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如果企业资金不足,则政府补贴三分之一,社会筹资补贴三分之一。3年后未再就业的,转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满2年仍未就业的,转到民政部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
医疗保险
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80年代以来,各地开始医疗保险改革。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根据不同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风险高低实行“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目前平均缴费率为企业工资总额的1%左右。职工因工负伤、死亡或患职业病时,可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生育保险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全国城市都要开展女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或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于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实施。主要特点:一是资金筹集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二是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储蓄积累,按积累总额确定发放标准;三是实行务工、务农、经商各类人员养老保险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