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家民营制药公司为扩展业务,急需招聘一批营销人员。招聘广告在报纸刊登了没几天,刘某来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以前曾在南方一家药业集团做过销售主管,精通医药营销。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刘某很快取得这家公司的信任,未经详细考察就被任命为销售部经理。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000元,如有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万元。
上任伊始,刘某向公司递交了一份销售计划,要在外地开拓销售市场,需要一笔资金。公司批准了这项计划,并按他的要求给配备了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由其挑选。不到一个月,跟随刘某去外地的营销人员陆续返回,据他们向公司报告,刘某根本就不懂营销,只会说大话。公司立即派人调查,情况属实,销售市场没打开,费用倒贴进去了十几万元。鉴于此,公司管理层开会决定,让刘某到基层单位锻炼两个月,在此期间月薪由4000元降至800元。刘某到新岗位上干了几天,突然不辞而别,将单位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制药公司支付刘某的工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共6000余元。这家公司连连叫屈,刘某只干了一个月零八天,给公司造成损失,到头来公司还要给他支付一大笔工资。
点评:这家公司官司输得冤,就连办理此案的劳动仲裁员都感到遗憾。但是法不容情,该公司的失误之处就是: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聘用人员的销售任务及奖罚办法,当公司管理层决定降低刘某的工资时,当初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条件已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但该公司没做到这一点。刘某不辞而别违约,而公司也有违约行为,也就不存在谁给谁支付违约金了。
但愿这家制药公司和更多的民营企业能从中吸取教训,与员工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东郭先生也就难有舞台了。■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