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深圳市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工资支付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法规,今后在深圳,老板拖欠工资逃匿将被通缉。另据《齐鲁晚报》载,青岛市为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规定企事业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布了劳动监督部门的投诉电话。
深圳、青岛两市这种让“劳者有其薪”的做法,不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讲,更维护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近些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企业的领导,善于玩“金蝉脱壳”之计,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突然“失踪”了,害得职工索讨工资无门。湖北省曾有一位在济南的打工者,两年前的工资至今没有讨到,他把身体累垮了,老婆气跑了。搞得这位湖北打工者,只得在济南一边打工,一边讨要“旧账”,其遭遇甚是让人同情。像这种情况,在我们陕西也同样存在着,尤其是到了年终,你翻开各个报纸,几乎每天都可以看到打工者讨要不到工钱的辛酸事。
工资,是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所获得的法定报酬,是职工维持家庭和本人生活的基本来源,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是一种违法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章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笔者觉得,我们应为“劳者有其薪”叫好,希望我们的企业领导,都能自觉执行之,再勿老是拖欠职工的工资了。 ■赵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