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一家造纸厂的一位职工,在工作时,发现机器由于故障而停止运转。当时,修理工不在,这位职工便主动去修理,结果在修理过程中,机器突然运转,将其左臂绞断。在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车费及生活费近万元。事后,厂方为这位职工报销了医疗费,剩余支出及工伤待遇,厂方却置之不理,其理由是,这位职工曾与厂方签订了一份内容为“工作中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果自负”的“生死合同”。
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日趋激烈,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客观上存在着“僧多粥少”的现象,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在此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便不能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合理的待遇,而是签订“生死合同”,将本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全部推给求职者。而处于劣势的求职者为了好不容易才谋到手的工作岗位,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苛刻的条件。
时下,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一时半时还难以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处于劣势的求职者,首先要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利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能力,当遇到不讲理和不守法的企业老板时,要敢于说“不”,要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可委曲求全,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了自己应获得的权益保障。同时,作为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也要对那些不执行劳动法规,与求职者签定“生死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这些企业的违约“成本”,让他们落得个得不偿失,再不敢胡来。 ■赵德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