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本报刊出了“西安市首例人事争议仲裁案开庭”一文。近日,该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以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污水净化中心庭外和解、撤诉而终结。
双方当事人经多方调解达成共识:被申请人西安某污水净化中心撤销于2000年4月18日做出的对申请人赵某的《处理通知》。补发申请人待岗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恢复其工作权利,重新上岗,另行安排工作。
此次人事争议仲裁案在媒体与各界人士的关注下虽已曲终人散,但其却开创了西安乃至全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的先河。
此前,我省对人事争议基本上采取调解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只能求助于上级领导调解,或“哑巴吃黄连”忍气吞声了事,而没有此方面的法律可依,也没有依法说理的地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事争议已呈快速上升的趋势。1997年8月国家人事部颁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后,对于建立现代人事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人事争议仲裁必将以其规范的操作为人事纠纷提供一个合法解决的舞台。
据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对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期限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在此案结束之时,记者专程采访了代理此案的郭律师与王律师。二人在谈到此案时说:“此案虽结束,但它却为我们带来了新的仲裁领域。由此案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单位在用人制度上还不完善,有时甚至与法规相抵触,一旦出现人事争议便很难胜诉。同时用人单位在处理人事问题时,要事实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序完备。被处理人也不应忍气吞声,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最后一定要注意申请期限的规定,以免超过时效。”
此案虽以终结,但其结果应使我们意识到,当您的权益遭到侵犯时,只有拿起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武器,才能捍卫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实习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