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1日,陆某跟老板出差,在常熟遭遇车祸与老板一起遇难身亡。因为是私人开的外贸公司,老板一死,公司就关门了,陆某家属原指望老板夫人(与老板一起操持公司业务)能代表公司料理此事,谁知,死人一烧掉老板娘就变脸,竭力想逃避一切责任。
陆某为老板整整打了五年工,现在出了意外,老板娘却不肯承担任何责任,陆某一家人有些一筹莫展,不知该如何是好。
点评:这例“私营企业的员工因工遇害,其家属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很具有典型性。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八)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陆某是在出差期间遭遇车祸身亡的,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根据266号文件第25条之规定,职工家属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当月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48至60个月)。
上述那家私营公司的老板死后,虽然公司已关门,老板夫人作为公司原来的共同经营者和受益人,应当依法承担起赔偿责任。如果老板夫人拒绝承担责任,死者的家属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或人民法院起诉。 ■简中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