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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用谈判来改变分配决定权

2023年10月12日

去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已有1700户企业在这方面进行了试点工作。推行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稳定劳动关系。不过在实践中,它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改革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加强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决策的权利,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去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为推动和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悉,目前全国有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市的1700户企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伴随着经济成份多元化进程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劳资矛盾日趋激化、部分职工经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成了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这其中,职工的工资待遇是劳资矛盾的焦点问题之一。推行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决策的权利,有利于避免由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工资分配,能有效地缓解劳资矛盾。简单地说,职工在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之后,他的工资待遇、工资分配不能由企业经营者或某个老板、经理说了算,而应当坐下来,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对话与谈判来加以解决。只有在实践中形成工资协商机制,实现工资分配制度化,才能保障职工应得的经济利益。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最好结果是使企业和职工达到“双赢”的目的,即采取理性的协商方式,既维护职工的合法劳动所得,又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

工资是劳资双方都最为敏感的问题。它的升降高低,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物价上涨以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社会性因素,也有企业经营状况、支付能力等客观原因。劳资双方可通过谈判、协商、高层次约见等形式,就工资分配达成一个较为合理、公正与可行的结果。除工资外,股权分配、住房制度、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无疑都可以由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作为集体协商制度的一部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职工一方的代表是工会。但由于我国企业工会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企业行政,影响了工资协商的效果。另外,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以及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试点尚未全面推行,也影响了工资协商制度的推行。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有效,应注重培育劳动关系主体,要使职工协商代表拥有与企业协商代表完全对等的主体地位。在这方面,政府要起到适当的调节作用,要对企业一方的立场、做法予以适度的限定。在企业内部,资方拥有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与职工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企业工会要勇于和善于通过协商机制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报酬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或谈判制度已在西方国家存在了近200年。我国目前推行这种制度,从根本上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当然对于那些劳资对立明显、资方侵权严重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应通过加大执法力度,直接保护弱者。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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