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但若违了法又该如何处理呢?
现实中法律对此违法行为是显得苍白无力的。据《河南工人日报》载:北京市通州区天运出租汽车公司的职工要求组建工会,遭业主无端拒绝。职工们愤而走上法庭,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通州区人民法院却拒绝受理此案。理由是:《工会法》只是实体法,缺乏程序法,无法审理。
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说不是理由。而诸如此类让法院也感到“为难”的事尚可列举出许多。比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工会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等等,《工会法》也是规定得明明白白的。但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决非个别,而法院对此也往往感到很是“棘手”。因为《工会法》对这些均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对违法者缺乏应有的约束力。
近些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改《工会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实践也证明,修改《工会法》,让《工会法》硬起来,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维护《工会法》的尊严,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确实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