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使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得到基本医疗保障。
根据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其下岗职工与在岗职工一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企业原因造成下岗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负责其医疗费用。另外,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月平均工资×60%×缴费率×领取基本生活费人数计算。此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按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并参加医保的下岗职工,云南省也作出相应规定,具体为: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下岗职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当月停发门诊医疗补助费;经同级解困与再就业办公室批准新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该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发给基本生活费的当月起,其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代缴;原已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当月起,其单位和个人缴费由企业代缴。全员下岗的国有停产企业,原则上应按医保改革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启动金);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