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职工由于不懂法,对涉及自身权益的判决书、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以及企业处分职工的书面决定持有异议,他们不是依照法律程序及时上诉或申诉,而是采取消极抵制,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和书面决定拒绝签收、不予理睬,结果吃了大亏。
一家县办化工厂职工卫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诉诸公堂。法院判决卫某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卫某对此判决很不服,觉得自己冤枉。办案人员送达判决书时,他拒绝签收,无奈办案人员再次与厂党支书向其送交判决书,并明确告之,如不服在15天之内可向市中院上诉。卫某还是拒收,也未在上诉期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后,卫某不执行,对方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卫某的部分财产,敦促其履行判决。卫某这才慌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又向市中院上诉,仍被驳回,理由是超过上诉期半年了。
每每遇到这类事情,记者除了为其扼腕叹息外,也帮不了他讨回失去的权利。这些职工认为,只要我不接你的判决书,就等于我不承认判决,也就可以不履行法律责任。岂不知判决一旦生效,谁也逃不脱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时就连法律赋予的上诉权也丧失掉了,不懂法酿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吞。吴某是西安一商场的收银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常迟到早退,单位领导对其进行了几次批评教育,不但没有效果,其反而变本加厉,多次旷工。单位领导开会决定将吴某除名,派人将除名通知送到其住所,吴某拒不接收。半年后,吴某要回单位上班,遭拒绝。吴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因时效超过60日,不予受理。
对于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和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在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因此,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只要送达人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就不影响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职工因不懂法而采取的愚蠢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对自身的权益也有害无益,他反觉得有冤无处申,哪知道是自己把权利放弃了。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