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某是一家商厦的营业员,1996年与商厦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3月的一天,郜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中巴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中巴车负全部责任。医疗期满后,郜某被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六级,肇事方支付了其住院期间治疗费,但在工伤待遇赔付问题上未能协调一致。郜某将肇事方起诉至碑林区法院,法院判决肇事方支付郜某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不包括精神慰抚金)。郜不服此判决,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郜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单位落实工伤待遇。劳动部门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申诉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两院判决,享受数额已超过应领伤残补助金部分被诉人不再支付。
点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改为享受伤残待遇,郜某属伤残六级,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本人14个月工资。本案中的郜某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法院已判肇事方支付其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等费用,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因此,郜某不能再要求企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