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1月18日报道的尹行阳与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日前已由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尹行阳败诉。
1988年11月,尹行阳应聘于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从事电气维修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1998年10月19日,双方又签订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8年11月1日起至1999年10月31日止。1999年1月,公司通知尹行阳每月工资上涨为1088元,可他每月仍旧只能领取1068元。同年10月,公司与他终止了劳动合同。
尹行阳认为,由于公司在合同履行,终止过程中的一系列不规范作法,使自己受到了多方伤害。为此,他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败诉后,他又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森公司对自己在操作工岗位上造成的工伤进行委托鉴定,补发工资差额200元及其它津贴400元,同时对其退休申请作出结论并承担自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全部责任。
2000年12月1日,新城区法院判决原、被告于1998年10月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被告补发原告工资差额200元。判决驳回了原告尹行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嗣后,尹行阳又上诉于西安市中院。今年3月14日,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终审判决下达后,尹行阳仍感不服,提出申诉,目前此案正在审判监督之中。
■本报记者 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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