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一庭庭长舒满平,因在审理案件中,收受当事人贿赂3万元,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舒不服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1996年5月,被告人舒满平在审理西安天坛大酒店与陕西红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莲湖开发部联建经济纠纷上诉案件时,担任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西安天坛大酒店经理解同洲于1996年7月及1997年7月先后两次到舒满平家送去10000元和20000元人民币。舒当时均不在家,由其妻孙小青收取,并将解同洲送钱一事告知了舒满平,后孙小青将这30000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破案后已全部追回)。
一审宣判后,舒满平以他从未收受过解同洲行贿款、自己原承认受贿是在非法程序之下受体罚被诱供、逼供为由向市中院上诉。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舒满平对其妻收受解同洲所送的3万元受贿款,其妻告知舒的事实有多次供述,并在检察机关侦查本案需要录相时,二人并未表示不同意,且神态自然,全面供述了解同洲给其家送3万元,孙小青告知舒满平,舒知道的经过,不存在诱供和胁迫现象,其翻供缺乏事实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本报记者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