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一家用人单位支付一正常死亡“临时工”丧葬费1500元及死者之女生活困难补助费10790元并已得到兑现。
死者李某原系我省千阳县某厂下岗职工,从2000年11月12日在西安市南郊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供热中心任司炉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600元。2001年1月11日(1月10日早8点到12日早8点两天属休息时间)中午吃过午饭,李某即上床看书,突然后倒,脸色发青,呼吸困难,同宿舍两名工友即叫车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死后,其父到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起诉这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该公司对死者之母(52岁)发给供养生活费31200元,对其女(2岁)发给供养生活费23400元等费用。而被诉的物业公司则辩称:死者母亲及女儿都不属于补助范围。经庭审质证:双方同意对死者按因病正常死亡对待。
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临时工、季节工也不例外。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死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申诉人之子李某工作期间因病死亡,被诉人理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落实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并适当补助家属来往的车旅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同时结清死者事发当月的工资。申诉人要求被诉人对死者之母发给生活费的申诉请求,因其母年龄尚不足55周岁,有生活来源,故不予采纳。
遂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裁决: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丧葬费1500元;按每月130元标准,支付死者未成年女儿83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10790元;补发2001年1月伤死者工资600元;报销申诉人垫付的停尸费630元;补助家属处理丧事期间的各种合理费用2000元。以上五项合计15520元,日前已得到全部兑现。 ■陆广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