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户县庞光信用社乌东信用站站干李生茂,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不能归还,日前,户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李生茂在担任庞光信用社乌东信用站站干期间,于1994年12月13日至2000年5月13日,采用储户存款不入帐的手段,将83笔储户存款共计242100元挪作私用,至今不能归还。破案后追回农用汽车一辆、拖拉机一台、二轮摩托车一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生茂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和从事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对其进行了上述判决。
(王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