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由于建筑公司和包工头互相扯皮,致使因工伤而被截去整条腿的薛超化无法继续治疗——

我的伤残谁来管?!

2023年10月12日

由于渭南建银建筑公司和包工头之间互相扯皮,致使因工伤而截肢的薛超化从今年1月29日以后无法继续治疗,身体难以得到恢复。

据薛超化讲,2000年4月份,经包工头赵党伦介绍他与本村樊佳林等几人一块来白水打工。2000年12月17日上午九点左右,在开卷扬机时,其裤腿被卷扬机钢丝绳挂住,左腿被卷扬机所夹。事发后,他被打工的同伴送至白水县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又被转至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治疗,左腿被从大腿根部截掉。在红十字会医院治疗一月后,包工头赵党伦强行将其转到周至县尚村镇医院。从今年正月初六(1月29日)后再没有给他继续治疗。

对于薛超化的继续治疗、赔偿以及以后的生活费等费用问题,渭南建银建筑公司白水项目部和与该部建立承包关系的包工头赵党伦却各执一词。

渭南建银建筑公司白水项目部称,白水田家炳实验中学的工程是我们渭南建银建筑公司承揽,但整个工程为了赶工期,进行了分段承包,不存在薛超化所说的是赵党伦介绍他到我们这儿的问题。因为赵党伦本身就是分段承包人,薛超化就是在赵党伦主体段工作时发生事故的;我们和赵党伦签订有施工合同,合同第六款中规定:施工中不论发生任何不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在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我们双方都是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每次结算工程款,都是赵党伦和我们结算后,其再回去造工资表发给工人。

面对这一陈述,赵党伦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说,我们的这个合同不成立,合同上渭南建银建筑公司白水项目部没有盖章,白水项目部也没有法人资格;我方和渭南建银建筑公司白水项目部的关系是一种企业内部的隶属关系,我方不具有建筑方面的资质,我也只是施工工地上一名班组长,没有组织和指挥生产的权利,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薛超化的赔偿责任;事故的发生现场是渭南建银建筑公司的工地,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也是该公司项目部的人员,薛超化与渭南建银建筑公司之间应该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工程不能在承包后再分段分包,这样做就是违法行为,所以我方和渭南建银建筑公司的合同是无效的。

由于双方各执其词,无奈的薛超化只得于3月16日提请白水县劳动仲裁委仲裁,要求双方支付其工资、护理费、继续治疗费、假肢费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427665元。

4月7日,白水县仲裁委对此案开案审理后认为赵党伦和渭南建银建筑公司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从双方所签订施工合同内容看,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属经济承包合同。根据劳办字(1993)17号规定关于如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如果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薛超化的工伤待遇应由赵党伦承担;渭南建银建筑公司白水项目部应负连带责任。

对此裁决,薛超化不服,他认为,仲裁裁决的情况与自己的请求相差较大,况且包工头赵党伦在劳动仲裁第二、三次开庭均未到场,至今找不到踪影,薛超化说最主要的,是他经过咨询有关法律专家,知道白水项目部和包工头均没有法人资格,白水项目部、包工头以及渭南建银建筑公司属企业内部隶属关系,所以渭南建银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他们内部如何分配是他自己的事。所以,近日他又向白水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薛超化是一个年仅27岁的青年小伙,至今尚未娶妻,落下的终身残疾给他的生活将会造成很大的困难。他希望事情能及早得到处理,使生活能有个着落。

本报记者 邰荣军

实习记者 章琦

上篇:没有了
下篇:广告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Content/weixinlogo.pn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2001-05/22/297571.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