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最近的工作中发现,近年来,由于企业被改制,有的企业已整体出售、拍卖、兼并或转让,有的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有的企业实行个人控股、参股。这类企业经济性质已改变,原企业名称、资金数额、人员结构等已发生变化,虽大部分改制企业新申请了登记,被有关部门核发了营业执照,但对原企业却不办理注销申请,致使原营业执照仍在社会上“流通”。有关部门多次上门催交并要求办理注销业务,但部分企业却一直不引起重视,这样一是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给企业造成经济及信誉损失。二是扰乱国家对企业的数目精确统计,容易造成有名无实的企业,对宏观指导形成误导。
因此,企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该登记的登记,该注销的注销,切实为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扫清一切障碍。
■鲁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