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说,各市地要根据本地的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每月20日前列出次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后提出拨付意见,省财政厅在每月30日前将基金拨付到各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各市地要根据各县(区、市)的用款计划,在当月10日前将基金划转到县区支出户,各县区要确保在发放当月20日前将失业金发放到失业人员手中。
通知强调,各市地在上报次月支出计划时,同时上报上月的基金支出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的节余额应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出费用。在5月底以前,各市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其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专户帐号、户名和开户银行,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省财政厅社保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