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患者在医院失窃院方该不该赔偿

2023年10月12日

一起不是因医疗事故而引起的医患纠纷诉讼案,近日,在众人的关注下以原、被告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而划上句号。

2001年初,原告白某因伤风发烧到西安某医院打点滴。其间,白某要去厕所,便对护士办公室的几位护士说:“我的背包在病房里,请照看下门”。看到其中一位护士点了头,这才急忙离去。当白某回到病房门口,就看到一位护士站在门前对其说:“刚才楼道有可疑人”。白某立即推开房门,发现放在床上的背包不翼而飞。白某遂要求医院给予赔偿,然而医院明确表态院方没任何责任。白某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背包和包内的现金1500元、价值1500元的手机及驾驶执照、身份证挂失重新办理费用442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共计5542元,并承担诉讼费。

2001年3月4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白某代理人答辩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在医院看病期间享有人身健康财产不受侵害权力。由于医院服务不周、工作疏忽,造成原告财物在病房内丢失。另外,原告上厕所前,要求护士看房门,并提到背包在床上,护士也点头同意,应视为原告与被告达成保管合同,由于护士没履行保管义务,医院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被告代理人答辩称:医院没有照看患者个人财物安全的义务。况且住院部病房张贴着《患者须知》,第8条已告知病人“贵重财物自行保管”,原告不遵守规章,责任自负。其次原告称与护士达成口头保管合同理由,因原告未把包交给护士,导致合同不成立。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医患关系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虽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力”。但是,原告背包丢失系犯罪分子所为,对医院自身以外的第三者的违法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由医院赔偿。医院与病人之间只存在医患关系,原告财物被盗的损害结果与医院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原告与被告保管合同,因保管物未交到被告手中因而不成立。加之白某不能举证病房内一定有包,无法证明其包丢失的事实,所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法庭的审理,双方均表认同,被告当庭拿出500元表示对原告的慰问。至此,本案以原、被告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而结束。

■本报记者 邰荣军

实习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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