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工人报》 日前,南京市国税玄武分局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对辖区内接受涉及“广东省潮阳市、普宁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进行协查,共检查核实专用发票265份,处理了23户企业,入库税款及罚款138万元。
从协查的情况来看,主要是纳税人为贪图一些小利,不通过正规渠道按正常程序进货,而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听信某些“朋友”、“熟人”的介绍,在没有核实对方单位的情况下,电话委托进货;二是被上门推销的业务员给的优惠条件打动,不认真查验对方单位的有关证件就进货;三是到广东上述地区进货时,被销货单位所谓自己是某公司分支机构的谎言蒙蔽,取得了与自己实际进货、付款的单位不一致的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查处,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税务部门重申:购进货物,所收取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发票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