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一例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件,近日经法院审理已终结,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使用原告宏昌公司名称,并向宏昌公司赔礼道歉。
1997年10月10日,宏昌西安工区第三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未经宏昌公司授权,未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用宏昌公司西安工区第三工程队印章申请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东郊支行(现更名为中国银行西安市长乐路支行)开设帐号,户名为宏昌公司,张某利用该帐户进行非原告工程业务结算,直至2000年6月8日宏昌公司才发现张某以其公司名称开设帐户,遂要求长乐路支行出具对账单,账上余额743915.13元。宏昌公司要求以此余额计算张某所获利润,确认给宏昌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以此为据进行赔偿。
经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经宏昌公司授权,擅自以宏昌公司名称开设帐户,利用所设帐户进行非宏昌公司工程业务结算,已构成侵犯原告名称权,宏昌公司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宏昌公司以对帐单余额应获利润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于法无据,其要求赔偿损失之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长乐路支行未认真审查张某职权范围,未索要相关证件,有违《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本报记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