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成
按照《汉语成语词典》里的注释,引咎辞职的意思,是指自己有过失而辞去职务。这样的事,在我国的历史上,肯定是并不少见的。不然,“引咎辞职”一词怎么能收进《词典》里去呢?但是,近几十年来,这样的事却变得陌生和罕见了。前几年,我曾在报纸上看到,韩国某市长因为大桥垮塌,造成市民伤亡而引咎辞职的消息。当时我想,我们国家发生类似重大事故不少,怎么没见有人“引咎辞职”呢!
最近看到了重庆市推出了“引咎辞职制”,我感到又是高兴又是惊奇。高兴的是,我们国家也会有,当官的因为工作失误而自动辞职了;惊奇的是,既然引咎辞职是一种因为失误而自责、自承的行为,为什么还要由组织作出规定,划出杠杠呢?按杠杠规定“引咎辞职”,那还有“引咎”的意思吗?
由此可见,我们的干部缺乏自知之明,缺乏自律精神。不少干部,只是作官当老爷,遇事总喜欢揽功诿过。有名有利的事,就挺身而出,削尖脑袋往里钻。遇到该承担责任、挨批受罚、丢官削职之事,就千方百计推诿躲避。不要说引咎辞职,就连轻描淡写的“组织处理”,还会满腹牢骚呢!同时也反映出我们的制度,约束力实在太差。规章制度不少,但违章不纠现象严重,就拿反腐倡廉的制度来说吧,针对省部级、县团级、乡镇级,级级干部的都有。内容也都详尽而具体,有的十条、八条;有的“八不准”、“十禁止”,看起来天衣无缝,十分健全。可实际上,很多人还不是饭照吃、酒照喝、景照逛、国照出、礼照收、钱照贪,啥坏事都照干,正是外甥打灯笼——照舅(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