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承包协议怎能替代劳动合同

2023年10月12日

近日,一起在改制中发生的职工不服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经过仲裁、两审终审,以职工胜诉而告终。

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居民方仪于1982年7月招工到如东县桐本商业总店(本案被告,以下简称商店)任营业员。1987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86年12月1日至1996年11月30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1996年11月4日,商店依据自己制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桐本商业总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方仪签订了《桐本商业总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约定商店将马丰桥门店房一间租给方仪经营使用。1997年12月15日,商店以方仪自1997年1月以来承包费一直拖着不缴为由,单方决定终止与方仪的劳动合同。1998年8月24日方仪收到商店决定后,向如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方仪不服,于1998年11月27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店的决定,维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为招标承包经营的协议,协议中约定连续三个月不缴定额上交款就作离职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故该约定内容无效。商店以无效约定终止与方仪的劳动合同属滥用用工权,应予纠正。方仪在商店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而被告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由用承包经营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以致形成双方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被告对此负有责任。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据此,依照《劳动法》第78条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商店关于终止方仪劳动合同的决定,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方仪补办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王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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