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民营企业的职工,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遵纪守法,去年还被评为企业的先进职工。今年春节后,我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当时我向企业领导请假,领导就不满意,最后还是勉强批准了我的申请,但到发工资时却扣发了我当日的工资。单位这样做我无法接受,请问单位扣发我到法庭作证时的工资对吗?
未央 安卫发
安卫发同志:
你来信反映的问题,我可以明确的回答你,你们企业这样做违反了劳动法规,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