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劳动和司法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迥异的伤残等级鉴定,文杜伟感到很困惑,同样的伤情为什么鉴定结果大相径庭,工伤鉴定究竟由哪个鉴定机构说了算?
文杜伟系铜川矿务局焦坪煤矿1997年招收的协议工。1999年8月21日,他在井下工作时腰部受伤。9月8日住进焦坪矿职工医院,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又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作CT检查为,腰4、5椎间盘突出(中央型),腰L2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后,双方在支付工伤待遇问题上发生分歧。文杜伟告诉记者,起初矿上还支付工伤待遇,后来区队将他张榜除名,并停止了工伤待遇。在多次找领导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文杜伟向铜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焦坪煤矿则认为,2000年3月2日,北斜井通知文杜伟3月21日参加矿上工伤能力鉴定会,文杜伟未参加工伤鉴定,因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2000年7月7日,铜川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文杜伟为五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8月15日,仲裁委依法裁决,被诉人与申诉人按政策规定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共计15190.62元。
焦坪煤矿对此裁决不服,起诉至铜川市印台区法院。要求对文杜伟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对双方的劳动保险争议作出公正判决。
印台区法院委托铜川市中级法院对文杜伟的伤情重新鉴定,铜川市中院又委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2000年12月13日,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作出九级伤残的结论。
面对与劳动部门相差甚远的鉴定结果,文杜伟不服请求再次重新鉴定,法院让他去最高法院鉴定。文杜伟拖着伤残的身体赴北京,但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这不属高法鉴定的范围。
劳动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工伤等级鉴定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或提出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要求鉴定或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市(省)政府要求行政复议。用人单位无权私自进行工伤鉴定,而诸如法院等其它部门的医疗鉴定机构只对民事、刑事案件中的伤残人员进行鉴定,工伤等级鉴定则不在其职责范围。
日前,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焦坪煤矿同意按九级伤残支付文杜伟的工伤待遇,文杜伟则一再坚持要按五级伤残享受工伤待遇。法院未当庭宣判。最终究竟按哪个鉴定为准,看来文杜伟还需耐心等待。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