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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再次审理判归太阳集团

锅巴专利权属之争一波三折

2023年10月12日

本报讯 西安太阳食品集团与原总经理李照森就“锅巴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属之争一案,经西安市中院再次审理,于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将该专利权判归太阳食品集团。

长达10页的判决书载明1987年9月5日,当时李照森任厂长的西安旅游食品厂(太阳集团前身)向中国专利局递交“锅巴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请求书,载明发明人为李照森。1989年3月,李照森又持西安旅游食品厂介绍信,请求专利机构将该专利的请求人由西安旅游食品厂变更为李照森。1990年1月10日,李照森又申请变更为发明人李照森、孙秀爱(李照森之妻),专利申请人为孙秀爱,中国专利局均据此申请作出了变更,将该发明专利权授予孙秀爱。1997年,仍由李照森任法人代表的西安旅游食品厂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该厂使用孙秀爱专利技术使用费数额给予确认。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西安旅游食品厂应付孙秀爱锅巴利润4691万元的25%作为专利使用费,并付入门费80万元。

1999年初,李照森不再担任西安太阳食品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随即将李照森夫妇诉至市中院,认为是李照森夫妇秘密将该专利权占为己有,请求确认西安太阳集团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1999年12月,西安市中院以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西安旅游食品厂给付孙秀爱入门费、利润提成的裁决书是生效之法律文书为由,驳回太阳集团的起诉。太阳集团不服,又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审理认为,西安仲裁委的(1997)38号裁定书审理的是专利技术使用费纠纷,与本案涉及的专利权属纠纷不是同一事实,遂撤销西安市中院对该案的裁定书,发回市中院重新审理。至此,事件双方又二次对簿公堂。

市中院再次审理认为,由于在1999年1月前,李照森始终是太阳集团的法人代表,故该公司的起诉始终存在客观障碍。该公司在李照森被免职后数月内即提起诉讼,不应视为超过诉讼时效。且李照森虽为锅巴生产方法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但因其是企业法人代表,全权负责企业各方面的工作,其所进行的发明应确认为职务发明。因此判决锅巴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人应为西安市太阳食品集团公司。据悉,李照森本人对此判决亦不服,已准备向省高院上诉。 本报记者 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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