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职工违反纪律不得重复处理

2023年10月12日

1999年5月,马先生与西安某旅行社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到同年年底。2000年1月,双方再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仍到同年年底,合同约定,马先生向旅行社交纳保证金2000元。2000年3月1日,马先生书面申请辞职,用人单位不同意,马先生表示服从。4月9日至4月25日,经总经理同意,马先生在家休病假。4月17日,旅行社部门负责人屈某受总经理委派前往马先生家中看望,马先生不在,屈某随即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委派两人寻找马先生,他们在一家证券公司交易大厅找到了马先生,并告诉他单位派人到家里看望过。

2000年4月27日,旅行社作出决定,同意马先生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并限其于2000年5月31日前办好辞职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根据违纪情况给予处理。6月2日,旅行社以马先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经教育无效予以辞退。

马先生认为,4月27日单位已作出处理决定,6月2日再次处理,他不知自己错在何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赔偿违约金2000元;撤销单位的处理决定,恢复工作;如不能恢复工作一次性支付24个月工资,补发2000年4月份起的工资。

仲裁委裁决,维持旅行社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撤销对马先生的辞退处理;退还马先生保证金2000元,赔偿工资损失920元;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的聘用合同除保证金条款外,其余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马先生与旅行社签了合同,就应遵守旅行社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马先生在休病假期间,本应在家休息或就医,却参与炒股活动,与用人单位规章相悖,明显违背请病假的目的。鉴于旅行社决定解除与马先生的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不成立,6月2日再次作出辞退马先生的处理决定更无此必要。由于旅行社对马先生的处理存在缺陷,造成马先生2000年4、5月应得工资收入受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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