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1982年参加工作的一国企工人。1997年企业因经济效益下滑,决定叫职工分批放假回家。今年5月22日,我又到厂询问,劳资科长答复:“厂里已于1998年3月12日把你按自动离职作过处理,你现在和厂里没有任何关系了”。我要看处理决定书,他说:“处理决定不能给你,这是厂里的权利”。请问厂里这个做法符合政策吗?我现在应该咋办? 西安 薛智
薛智同志: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179号文件“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扣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利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又据,今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依据以上两个文件规定精神和厂方交涉,如厂方不按文件规定办理,你可找上级工会给予协调或申请劳动仲裁。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