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延迟退休是否应获赔偿

兴平一女工因未能如期退休与企业对簿公堂

2023年10月12日

延迟退休,是否应获赔偿?兴平市服装厂职工李凤琴因单位对自己延迟退休,把兴平市服装厂告上了法庭,虽然事情还没有个结果,但却给法律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1999年5月,李凤琴因兴平市服装厂不准女工按法定年龄退休,而是自行规定女工必须年满55周岁才准于申请退休,限制和阻止女工正常退休,将兴平市服装厂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当时已年满56周岁的她,要求服装厂立即让她退休,并按有关规定,补发她50到56周岁这5年期间的退休工资及精神赔偿费4万余元。

李凤琴说,我如果退休了,这5年我就是啥活不干,每月也拿几百元的退休金;而这5年工作的工资,应看成是我另聘的聘金。

兴平市服装厂称,厂里在1985年召开的职代会上就通过了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退休的决议,因此关于职工的退休年限是按职代会的决议执行的。

劳动仲裁委认为,老年工人的退休合法权益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兴平市服装厂虽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但自行制定的职工退休办法中有关条款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也是无效的,应予纠正;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兴平市服装厂无权自行制定职工退休办法。因此,兴平市服装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对李凤琴有关赔偿要求,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仲裁委没有支持。

李凤琴不服,又起诉至兴平市人民法院。兴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李凤琴上班每月应付300元聘用金的请求是虚拟的,没有明确的规章可循,而且厂方未侵犯其健康权亦未有精神损失,因而驳回了李凤琴的诉讼请求。

李凤琴认为,服装厂应按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倘若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征得本人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服装厂不应包办代替,侵犯她的合法权益。李凤琴表示,她将继续走法律途径,讨一个明确的说法。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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