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身为厂长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资金7.3万余元,挪用公款17万元。日前,这条“蛀虫”“蛀”得8年牢狱生活。
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西安市图书设备厂厂长王某在担任厂长期间,于1997年3月20日以给客户回扣为名,用白条冲销其在单位借款9000元;1998年2月28日,王某又以同样手段冲销个人借款3.3万元,大部分钱被其挥霍。另外从1996年起,王某又以为单位收货款之际,侵占单位资金3.6万余元。同时,王某在1997年7月3日擅自挪用17万元厂内资金借给他人,至今尚未追回。
王某被新城区法院以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总合刑期8年。王某未退赔赃款将继续依法追缴。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