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个体户合伙作生意,并为他们的产品设计了一枚商标,但后来却为这枚商标的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
1998年7月,广元市个体户芦建莉与另一名个体户赵其涪在广元市平桥冷冻厂合伙经营兴鑫纸厂,同年10月芦建莉、赵其涪对其生产制造的卫生纸设计了一个商标,取名“千福来”。1998年12月22日,芦建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将“千福来”商标进行注册。在等待商标局对该申请进行核准的期间里,芦建莉、赵其涪就已经在他们合伙生产出来的卫生纸上使用了“千福来”商标,并很快将该卫生纸投放到了市场上。2000年5月21日,“千福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从2000年5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止。2000年7月31日,赵其涪到商标局领取了商标注册证。2000年8月18日,芦建莉、赵其涪协议终止合伙关系。这时,芦建莉认为当初是自己向商标局申请把“千福来”商标进行注册的,但商标注册证却被赵其涪领取,若赵其涪在他们散伙后继续使用该商标,势必会影响到自己在该类产品上的生意,因此要求赵其涪停止使用“千福来”商标,归还“千福来”商标注册证。但赵其涪却认为,芦建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双方在合伙期间共同所有的商标,不是芦建莉个人的商标,双方都有对该商标的使用权。由于双方争执不下,芦建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其涪归还商标注册证,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芦建莉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千福来”商标,但该商标是在合伙经营期间申请的,故该商标应视为芦建莉与赵其涪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应由两人共同享有。法院依法判决“千福来”商标由芦建莉、赵其涪共同享有使用。日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