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落实难,是当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新的经济体制下,随着企业与职工在具体利益上的分化,围绕工伤待遇所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漠视了因工受伤者的个体利益,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权、生命权和经济权。一旦发生工伤,有些企业要么敷衍了事,要么寻找借口推卸责任,致使劳动者遭受工伤后,肉体、精神都承受痛苦,有的甚至于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于保障。由于忽视安全生产、漠视职工利益,工伤待遇难以落实的现象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不一而足:
一、企业以合资为名借机甩包袱。西安某制革厂工人张××,1993年5月在上班中不慎自4米高的高处摔下,致左腿膝骨骨折。1994年4月,制革厂与某台商合资时,将张××调到合资厂。但台方老板嫌其是工伤当即退回。张遂向厂劳人科说明情况,但劳人科答复说:张已调出,不能再为其安排工作。就这样在制革厂和合资厂的相互推诿下,张××连生存都成了问题。多次奔波无果,伤残在身的张××只得诉诸法律,经过长达6年的漫长诉讼,终于依法得到了工伤鉴定,补发了两万多元的生活费及工伤补助费,恢复了工作。
二、企业被兼并工伤没人管。西安某设备起重安装公司工人李××,1987年2月在车间操作时,左手被压力机挤压,经医院治疗截掉拇指一节、食指两节、中指一节。手术后左前臂及手内肌萎缩。1988年5月,企业只给其做了“已医疗终结分配适当工作”的结论意见,未给做伤残等级鉴定。1998年企业被私人兼并,李××提出要求给予伤残等级鉴定,原企业领导说“兼并后由接收单位处理”。兼并后又找私企老板,答复说“过去的工伤我们不管”。再找主管上级,得到的回答是“这是过去的事,现在不好处理”。这样,李××的伤残等级鉴定至今仍在推托“踢皮球”之中。
三、只管接收企业,不管职工工伤。西安某电镀厂工人李振合,在1990年7月20日上夜班时,为扑灭车间失火而被房梁砸伤,致胸椎、腰椎、骨盆挤压,先后经历两次手术。同年8月2月,厂方专门行文表彰李振合等13名职工为“救火先进集体”。因李振合伤情较重,厂方决定按工伤对待,让在家长期休养工资照发。1999年李振合伤情恶化,致下身瘫痪。这时企业已被私人托管,私人老板决定不再发给工伤工资。李的爱人找到接管老板,要求给做工伤鉴定,享受伤残待遇,但对方答复说“这已是过去的事了,我只管生产经营,不管工伤处理”。至今,李的爱人仍为此事奔波上访。
四、玩弄手法欺骗工伤者。某私企酒店曾雇佣一退休女工于××为库房保管员。1997年5月31日,于××在锁库房大门时,被倒下的大门将右腿股骨砸断。单位为早日了结此事,单方为其做了工伤鉴定,定为七级伤残,又发给本人一张“临时工职工因工外伤医疗终结鉴定表”的复印件,以医疗终结为由推出门了事。于××后来不久即旧伤复发,需住院进行二次股骨置换手术,于是多次和酒店老板交涉要求再次支付医疗费用,但均遭到拒绝。
以上所述,仅是工伤待遇落实过程中的一些典型现象。至于伤残补助金不予支付,职工发生工伤不及时上报,伤残鉴定中弄虚作假等情况,在不少企业中是较为普遍的。这种在利益驱动之下漠视职工生命与权益的现象,既有损于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有悖于国家法规和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目前在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人承包企业中,由于劳动用工关系的混乱,劳动者健康权、生命权的保障问题非常突出。建立健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能漠视工伤群体的利益。对于一些企业主来说,那些因工伤残者的呻吟,不仅是吁求,也是告诫:在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别忘了那些为企业的发展曾付出过辛劳与代价的血肉之躯。
■辛国强 赵延祥